本報訊 12月29日,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對涇源縣人民法院判處的原州區揚黃灌溉管理局原副局長兼任原州區移民辦原副主任楊志文犯受賄罪、貪污罪一案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
  2011年至2012年12月,原州區移民辦在結算個體建築承包商所建移民房工程款時克扣索要工程款45萬多元,克扣索要工程監理費12萬多元,該款全部用於單位非正常開支。
  2012年6月18日,時任原州區揚黃灌溉管理局副局長兼任原州區移民辦副主任的楊志文,委托寧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固原第一分公司經理柯某某,由該公司代扣移民辦代為支付的電費及虛增的李某某等5人的工程款16萬多元,以轉賬形式轉入移民辦工作人員馬某某個人名下賬戶。同年6月28日,馬某某將該款中的一部分用於單位公務支出後,剩餘10多萬元被楊志文侵吞。2011年至2013年期間,楊志文還利用職務之便,為個體建築承包商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21萬元。
  今年8月26日,涇源縣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原州區移民辦罰金人民幣20萬元,並依法追繳該單位受賄贓款57萬多元;以貪污罪、受賄罪判處楊志文有期徒刑13年,並依法追繳楊志文貪污贓款10萬多元和受賄贓款21萬元。
  一審宣判後,楊志文不服,以原判認定貪污罪和單位受賄罪不屬實及量刑重為由提出上訴。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裁定維持原判。(剡文鑫 馬建華)  (原標題:原州區移民辦原副主任楊志文貪污受賄獲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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