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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曹紅蕾 通訊員 肖建宏
  本報訊  作為單位領導,不為職工正當解決問題,而是索取職工賄賂,用於歸還個人借款。近日,賓川法院對劉某受賄案一審宣判,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某案發前任賓川縣氣象局副局長。2012年11月29日,劉某在昆明出差期間,通過打電話、發短信的方式,許諾幫賓川縣氣象局聘用制職工劉某某、楊某轉為正式職工,向二人分別索要現金人民幣6萬元、4萬元。後劉某某和楊某分別通過銀行將10萬元錢轉存到劉某的銀行卡上。被告人劉某將劉某某、楊某轉存的現金中的99800元取出用於歸還私人借款。
  賓川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任賓川縣氣象局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要現金人民幣10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劉某身為國家公職人員向他人索取賄賂,應當從重處罰。其案發後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宣判後,被告人劉某以量刑過重為由向大理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編輯:SN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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